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名称变更或者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