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已修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四)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