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