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