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按照规定职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工作台账;(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现场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保护火灾现场,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