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四)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