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福建土楼”所在地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