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