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流域水环境容量、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削减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