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向环境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