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集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已设立的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应当限期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配套设施建设完成之前,暂停审批或者核准工业集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