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及时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责令广告主暂停该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辖区内的销售、使用,同时责令更正,经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监督更正后方可继续销售、使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