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