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