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