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