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