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却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