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