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