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设置的药房(柜),应当符合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设置标准由市药监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