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同时经营其他商品的,应当将药品和医疗器械与其他商品隔离,并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区域、分柜台储存、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