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或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