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市、县(区)药监部门对发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