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管理网络信息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情况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