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