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