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以下使用记录:(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患者要求提供前款规定的使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