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七条有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药品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药品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