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六条有效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药品使用单位的内设机构及人员不得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