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五条有效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过期、被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特殊药品的销毁,由药监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