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四条有效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要求,采取相应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尘、防鼠等措施储存、运输药品,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运输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