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三条有效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