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