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