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