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在批准权限内批准的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由省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企业有权拒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