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有收费权限的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交费登记卡,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同级国库,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