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省以下(不含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自行设立集资和基金项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