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涉及企业的集资,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以国务院或者国家财政部门规定为依据。对企业的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