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涉及企业的集资,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

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以国务院或者国家财政部门规定为依据。

对企业的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