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