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及个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