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投诉、举报者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查处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