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管辖的投诉、举报案件,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部门处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处理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