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管辖的投诉、举报案件,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部门处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处理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