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予以曝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