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