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各种方式对涉及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向同级和上级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其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举报。受理的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者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