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