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宁波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