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