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前,可以将该法规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